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4年4月30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于2014年5月16日(周五)上午10:00在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荷叶西路6号扬杰科技(300373)3号厂区1号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勤女士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4,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梁勤女士、刘从宁先生、徐小兵先生、吕学强先生、陈贤先生、汤标先生、张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陈贤先生、汤标先生、张斌先生为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梁勤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刘从宁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徐小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4)选举吕学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5)选举陈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6)选举汤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7)选举张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萍女士、沈颖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的非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唐杉先生一起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徐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沈颖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同意54,800,000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4,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颜爱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