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智造说
民营企业是制造业发展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也是实现智能制造的广泛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苏省激发民间有效投资的政策精神,淮安市结合地方产业实际情况,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从着力提高民间投资管理水平,扎实有效放宽民间投资行业准入,持续推进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全面增强民间投资信心等六大方面提出几十项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一方面为制造企业、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强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不断优化政府服务,为民间资本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可靠的投资兴业服务。
而在激励民间投资、促进制造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实施意见》中也提出不少切实可行的举措,具体包括: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创新现代产业投资运营机制;
·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渠道,引导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快成长为行业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
·加快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采用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经营方式,增强民间投资主体综合实力,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8〕3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一、深刻认识民间有效投资重要性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扶持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和支持政策,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促进了民间投资健康较快发展。我市的民间投资规模持续壮大,占全市规模投资比重提高到70%以上,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扣“两聚一高”,聚焦“两大目标”,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有效活力,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为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着力提高民间投资管理水平
持续优化“放管服”改革,严格限定市级核准权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市级层面只办理跨区域和同一层级企业投资的项目,其他核准事项原则上一律下放;全面推行“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的办理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列出各级政府部门对应的投资管理责任,厘清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健全问责机制;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持续开展市县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环境评价,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
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办理,整合和完善项目审批各个环节,逐步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开工建设前各个报建手续的全流程并联办理;全面落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联合踏勘(测试)、联合图审、联合验收“四联合”工作机制,全力实施“35745”审改专项行动;健全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试点,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促进民间投资项目尽快落地;继续深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市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利用淮安政务服务网及APP等网络平台功能,推动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一口受理、一码通行、一网办结”。
三、扎实有效放宽民间投资行业准入
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公平竞争”原则,依法放开现代产业、基础设施、农林水利、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市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创新现代产业投资运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可再生能源、旅游资源、政策性住房等领域建设,推进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林水利建设和加大对民生投资力度,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和开发区开发建设。
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发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渠道,引导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快成长为行业有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采用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经营方式,增强民间投资主体综合实力,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持续推进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PPP支持政策,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分类施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针对不同PPP项目投资规模、运营期限、工程技术等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优势;支持民间资本采取TOT、ROT多种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拓展PPP合作的规模和层次,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定价调价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自身资源配置等,以收入覆盖成本尽可能减少政府付费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向民间资本推荐PPP项目,着力抓好已签约PPP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债券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五、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以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的支持方向,引领民营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薄弱环节重点项目投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着力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加大对民间投资金融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促进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中小额贷款针对民营企业降门槛、简手续、缩时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农村企业等民间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大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以及信用保证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推进融资模式和征信机制创新。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定期向金融机构发布重点项目融资信息,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破解融资难题。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IPO等方式募集资金;对建成公共领域基础设施等存量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转移,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政府资产利用效率;扩大企业债券融资,丰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大力拓展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券等特色产品落地和扩容,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强化“双创”融资支持,通过鼓励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等融资综合服务;运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方式降低企业负债水平,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六、切实降低民间投资成本
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优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深化输变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和范围,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规范道路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进一步降低物流相关费用,严格落实国家、省取消、停征、减免、转经营的收费政策,做好公路、铁路、港口、机场、海关等各环节收费监管执法工作。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及时组织开展降成本政策落实和涉企收费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全面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健全完善民营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研究制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企经营管理水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分析本行业民间投资的生产经营状况、增长速度、结构变化、投资能力等情况,认真分析本行业相关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影响,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关行业协会要全面了解、收集本行业的民间投资信息,做好汇总整理和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并向社会发布,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认真履行并严格兑现依法合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及协议和合同,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和投诉渠道,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绩效开展综合评价评级;完善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对政务诚信的管理体制,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加强政策统筹协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政策措施;深化以市场监管领域为重点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明确政策导向,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帮助民营企业准确理解政策意图。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信息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相关部门要分析民间投资的区域分布特征、行业结构变动、跨区产业转移等情况,科学判断民间投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完善相关投资政策的建议;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与国家层面的对接,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组织体系,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国家、省、市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政策措施在本地区、本领域落实情况,重点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政策尽快落地。鼓励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