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综述
研究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文件,我们会发现,【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政策文件基本建立起以税收优惠为核心手段的扶持政策体系,而税收优惠政策又以“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两项为核心措施。
所谓“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期五年;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前五年免征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优惠期长达十年。
二、条件约束
可以享受这些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大致有两类:一类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另一类是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两类企业想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一方面要符合一系列企业认定条件(这部分之后会以文章形式做专门解读,不赘述);另一方面符合这些认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还须进一步符合相应的情形。
根据中发智造对政策文件的整理,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需须符合的情形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而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需进一步满足的条件,相较之下就更为严格了,毕竟政策优惠力度更大——
根据2018年以前的关规定,“五免五减半”政策主要适用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
三、条件补充
可以看出,这些条件因为存在一个“失效日期”,对2017年7月31日之后的部分情形无法起到约束与指导作用,因此,国家财政部、财税总局于2018年印发《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对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情形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使得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政策有了与时俱进的属性。
在“两免三减半”政策的条件设定方面,《通知》主要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补充了两种情形:
第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0.13微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期满为止。与之前的“0.8微米”对比,条件更为严苛一些了。
第二,由于过往政策只约定了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获利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至于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2018年开始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否可享受优惠,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本次《通知》对该情形进行了补充: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而“五免五减半”政策的条件设定方面,《通知》同样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补充了两种情形:
第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期满为止。可见,随着技术的发展,政策对新设集成电路企业的要求也逐渐变高,不断激励企业变得更强。
第二,针对2018年前设立但未获利,2018年后开始获利的情形,《通知》补充道,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政策,期满为止。
至此,享受“两免五减半”“五免五减半”政策的约束条件,分别包含了4种、3种对应情形。本次印发的通知,第七条还对过往政策中约定的享受优惠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部分更改,以更好地适应集成电路的发展现状,更有效地起到产业扶持作用,需要特别注意。
(财税〔2018〕27号)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