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3月26日提交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从监管主体、行业协会职责、实名登记管理、禁飞区域、强制措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销售、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予以规范。
《规定(草案修改稿)》称,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时,购买者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并说明用途;销售者应如实记录购买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产品的型号、序号,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者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购买者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销售者不得向其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若销售者、购买者未按规定履职,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购买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中途所有权发生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应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对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监管方面,根据《规定(草案修改稿)》,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