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实施调整。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光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实施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的光伏项目,取消“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的前置条件,如符合《扶持办法》其他要求,可继续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奖励目录。
2、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管委会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抓紧开展2018年度本地区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之前向我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市电力公司做好配合支撑,同步做好个人光伏项目的信息报备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