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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仍需完善

    为引导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日,笔者对我国规模最大的软件研发基地——北京中关村软件园的软件企业进行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调查发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办理软件产品认定手续的企业大幅增加;二是退税数额呈逐年增长的态势;三是软件企业销售收入、增值税入库额稳步上升。但调查中也发现,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征税范围仍需明确。在软件产品销售中,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其定向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定制软件”,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或共有的情况,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目前尚未明确。

    2.软件产品返税手续需规范。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后对外销售,均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然而,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才能办理退税,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执行标准不一。

    3.销售软件收取的价外费用,难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软件公司销售软件产品所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软件产品升级费等按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但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尚没有规定。

    4.税收优惠政策还只是临时性的。按照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0年,这显然不能满足软件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5.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即征即返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完善,导致部分企业偷逃所得税。一些软件企业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故意不抵扣进项税款,一方面使企业多缴增值税可以获得退还,另一方面将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全额计入企业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经抽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2002年9月至11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价税合计84.54万元,纳税申报时全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对143户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查发现,其中71户企业存在进项税额为零的不正常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完善软件行业税收政策,明确软件征税范围,尽快制定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返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对软件产品销售时收取的维护费、软件产品升级费等价外费用,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因为从软件产品销售方式来看,用户购买软件产品后,需要软件企业为其提供产品升级和维护服务,这部分价外费用己构成软件产品的一部分,如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对软件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延长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期。从国际软件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如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的情况来看,都是通过对软件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府补贴等政策来扶植软件业的发展。特别是印度,减免增值税、软件进口实行零关税以及出口100%免税,促使印度发展为世界瞩目的软件大国和强国。我国有必要适当延长软件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针对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故意不抵扣的问题,建议由国地税部门联合对软件企业进行检查,加大对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取消其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源自:中国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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