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诉称,2018年4月20日8时19分,其在学校餐厅西侧扫码打开了一辆ofo小黄车(车牌号:12291324),在推车的过程中发现自行车已损坏且不能骑行后,立即关闭车锁,整个过程花费时间0分钟,但ofo小黄车仍然收取陈先生1元骑车费。
5月5日22时26分,陈先生在某店铺北侧十几米处扫码打开了一辆ofo小黄车(车牌号:17936282),其后在骑行过程中发现阻力过大,以至于根本无法骑行,之后停车关闭车锁,整个过程花费时间0分钟,同样被收取1元骑车费。
5月6日17时51分,陈先生在超市门口发现一辆ofo小黄车(车牌号:7449648),在检查自行车外观以及车闸没有损坏的前提下,再次扫码开锁,之后坐上车座踩脚蹬试图骑走,发现车链打滑根本无法骑行,其同学试骑后也发现无法骑行,又锁上自行车,再次被收取1元骑车费。
原告陈先生认为,ofo小黄车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多次未能向陈先生提供可正常骑行的自行车,已构成根本违约,却依然向其收取用车费用,这不仅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更有悖于常理(公序良俗),故诉至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