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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去年人均年薪70万,金牌员工奖金100万

1.华为2017年年报:人均年薪近70万,任正非为金牌员工颁奖100万;2.余承东:华为不会退出美国市场 安全担忧毫无依据;3.CDR来了!回A股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仅六家;4.创新企业境内CDR试点意见;5.深交所问询乐视:孙宏斌卖核心资产远不够还债等言论;6.鸿海第四季度净利润25亿美元 同比增长4%

1.华为2017年年报:人均年薪近70万,任正非为金牌员工颁奖100万;

集微网 3月30日报道

华为今日发布了2017年年报,报告显示,华为业绩稳健增长,实现全球销售收入6,03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7%,净利润47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8.1%。2017年华为持续投入未来,研发费用达89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7.4%,近十年投入研发费用超过3,940亿元。

华为去年人均年薪70万,金牌员工奖金100万0

目前华为主要四大业务群,分业务看,在运营商业务领域,华为创新解决方案挖掘现网潜能,抓住视频、IoT、云通信等机遇,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2,978亿元,同比增长2.5%。

在企业业务领域,强化云计算、大数据、企业园区、数据中心、物联网等领域的创新,推动在各行业广泛应用,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549亿元,同比增长35.1%。

在消费者业务领域,华为与荣耀双品牌并驾齐驱,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华为(含荣耀)智能手机全年发货 1.53 亿台,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2,372亿元,同比增长31.9%。

在云业务领域,新成立Cloud BU,上线14大类99个云服务及50 多个解决方案,发布EI(EnterpriseIntelligence)企业智能,发展云服务伙伴超过2,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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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有说法:“华为会赚钱,更会分钱。这也是华为持续增长、壮大的关键。”

年报显示,华为2017年支付雇员工资、薪金及其他福利为1068.51亿元,较2016年增长将近127亿元。此外还有171.55亿元的“时间单位计划”。

另外年报还披露,目前华为员工约18万名、拥有超过160种国籍,海外员工本地化比例约为70%。以18万员工计算,不计算离职计划项目下金额,仅以支付雇员工资、薪金及其他福利金额、时间单位计划项目下金额计算,2017年华为员工人均年薪酬为68.89万元。

另据媒体报道,近日,华为在坂田基地召开2018金牌员工表彰大会,总裁任正非为32名金牌奖获奖员工颁奖并合影留念。一位员工激动地说,我在华为工作8年了,首次见到老板并合影真是荣幸,这比我拿100万元奖金还要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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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金牌奖是华为授予员工的最高荣誉,意在奖励为企业持续商业成功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2017年华为共评选出1785名金牌个人,574个金牌团队。但每年只有32位金牌奖获奖员工代表会收到邀请函,应邀来到华为坂田基地A3湖畔与华为总裁任正非合影。

2.余承东:华为不会退出美国市场 安全担忧毫无依据;

华为去年人均年薪70万,金牌员工奖金100万6

余承东(资料图)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3月30日晚间消息,华为消费者业务CEO余承东日前表示,尽管在美国市场遭遇一些挫折,但华为不会退出美国市场。

余承东在一封电子邮件中向CNET表示:“我们致力于发展美国市场,通过提供世界一流的产品和创新来赢得美国消费者的信任。我们绝不会妥协这种信任。”

虽然华为刚刚发布了新一代旗舰智能手机P20,但在美国市场,由于美国政府出于所谓的国家安全担忧,将没有任何一家主要的零售商和移动运营商来销售这款手机。

CNET指出,虽然如此,余承东的此番表态也是对未来充满信心的表现。今年1月,华为与美国移动运营商AT&T达成合作框架,后者将在美国销售华为旗舰智能手机。但迫于美国政府的压力,两家公司的合作以失败告终。

近日,出于同样的原因,美国最大的电子产品零售商百思买也宣布,将停止从华为采购最新款手机,并将停止销售华为的其他产品。

对此,余承东表示:“这些安全担忧都是毫无依据的猜测,坦率地说是不公平的。如果真的是基于事实依据,我们也愿意进行公开、透明的对话。”

余承东还称:“在50家全球性运营商中,华为与46家展开了合作。我们一直保持着特别高的安全记录,因为安全问题就是我们的首要问题之一。”

余承东还透露,华为在美国设有13个办公室,员工数量超过1000人。此外,在3月27日的P20发布会上,余承东还表示:“即使没有美国市场,华为也能成为世界顶级的手机制造商。”(李明)

3.CDR来了!回A股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仅六家;

(原标题:CDR来了!回A股标准确定,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原来就这几家)

CDR(中国存托凭证)呼之欲出!

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完善各项配套规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

其中,市场最为关注的创新企业盈利指标问题首次得到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具体来看,《若干意见》对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作了系统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境内发行股票;

二是推出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并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基础制度作出安排;

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条件,解决部分创新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但可能存在尚未盈利或者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四是充分考虑部分创新企业存在的VIE架构、投票权差异等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

1,试点企业选取标准是什么?

本次试点设定了较高的门槛,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主要包括:

已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的红筹企业和境内企业。

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意见中所称的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美股及港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中概股市值超过320亿美元的有11家,除去已在国内上市的中石油、中石化、中国人寿、中国联通以及不算创新企业的中海油之外,符合CDR发行条件的仅有6家,分别是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港股仅有腾讯一家符合要求。

华为去年人均年薪70万,金牌员工奖金100万7

达标企业(来源中国证券报微信公众号)

2,试点企业的选取机制是什么?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咨询委员会由更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选取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决定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3,试点企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在境内发行上市?

证监会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借鉴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出台相应融资工具,设置相关的制度安排,供企业选择。

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

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发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试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

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的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审核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5,如何解决试点企业尚未盈利或未弥补亏损问题?

这次改革,针对创新企业在特定发展阶段高成长、高投入、实现盈利的周期较长等特点,按照《证券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6,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有什么具体制度安排?

存托凭证是指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相关制度安排如下:

一是试点红筹企业应当委托存托人签发存托凭证。试点红筹企业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境内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签发存托凭证。

二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以境外基础股票的发行为基础,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参与境内存托凭证的发行,并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损害赔偿责任等。

三是存托人依据存托协议持有境外基础股票,签发存托凭证,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行使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四是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股票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五是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存托人以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总体来看,试点红筹企业作为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应当承担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中有关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存托人和托管人应当承担存托协议及托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

7,试点企业的上市及交易相关制度将如何安排?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

8,如何防范试点中可能存在的过度炒作风险?

针对试点企业概念题材多,易受市场追捧,上市后可能存在过度炒作的市场风险,证监会将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结合创新企业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内在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二是强化市场监测,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加强对异常波动、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监管,防范市场投机炒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试点企业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发模式、技术产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现的研发失败、业绩波动等特定经营风险。

9,信息披露有哪些特别要求?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若干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

试点企业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规定,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10,试点企业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要求?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按照境内现行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执行。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的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驶权利。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试点企业应当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11,证监会对本次试点工作推进有何总体考虑?

考虑到创新企业巨头投入大、迭代快、易被颠覆等固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着重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强化审慎监管和投资者保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有序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12,本次试点将何时启动?

若干意见已经发布,证监会将抓紧制定试点相关的配套制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向市场公布。同时,会同有关方面,精心组织实施试点。

市场分析

CDR会采用怎样的制度设计: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CDR制度设计上会借鉴ADR的成功经验,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预计CDR可能是融资型、参与型、设立门槛的公募型的存托凭证。

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有何影响: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预计政策会统筹规划新老经济上市,未来一年A股首发融资约3500-4000亿元,虽高于17年的2300亿元,但低于07年和10年4800亿元水平,未超出A股承载能力,整体虹吸效应不大。

对成长股有何影响: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新经济龙头企业上市会对进一步增加A股成长股的分化。新经济龙头更受青睐,估值与基本面不匹配的成长股会面临资金流出压力。

是否会导致资金从“旧蓝筹”流向“新蓝筹”:

广发策略团队认为,“新蓝筹”市值仅为“旧蓝筹”的1.2%,整体体量较小;新经济企业A股上市更多的是导致资金在成长板块内部分化,资金不会大规模从“旧蓝筹”流向“新蓝筹”。 

4.创新企业境内CDR试点意见;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证监会

为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开放,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试点原则

(一)服务国家战略。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为引领,坚持创新与发展有机结合,改革与开放并行并重,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依法合规。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做好与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合,稳妥适度开展制度创新,确保试点依法依规、高效可行。

(三)稳步有序推进。统筹谋划,循序渐进,探索通过试点解决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四)切实防控风险。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处理好试点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本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证监会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组成,按照试点企业标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证监会以此为重要依据,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四、试点方式

试点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选择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允许试点红筹企业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本意见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均应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结算。试点企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试点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五、发行条件

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发行条件。其中,试点红筹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对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试点企业,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但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于首次公开发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六、存托凭证基础制度安排

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应符合以下基础制度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

(一)参与主体。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外发行的基础证券由存托人持有,并由存托人在境内签发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等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按规定接受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督管理。

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资质应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二)存托协议。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三)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存托人和托管人应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跨境转换。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转换的具体要求和方式由证监会规定。

七、信息披露

试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红筹企业原则上依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试点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内容一致。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财务信息,并在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等相关问题。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证券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八、投资者保护

试点企业不得有任何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殊安排和行为。发行股票的,应执行境内现行投资者保护制度;尚未盈利试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发行存托凭证的,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由存托人代表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股票发行人行使权利。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试点企业应确保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相当的赔偿。

九、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发行证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试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依法直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托人或托管人违反本意见和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证监会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组织管理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依法有序开展。证监会要根据证券法和本意见规定,加强与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稳妥推动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投资者教育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试点企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一财经

5.深交所问询乐视:孙宏斌卖核心资产远不够还债等言论;

网易科技讯3月30日晚间消息,针对乐视网对有关孙宏斌变卖核心资产远远不够还债等言论,深交所向乐视网发出问询函,要求对此进行说明。

以下为深交所问询函全文: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46号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月25日晚间,媒体报道《对话孙宏斌:详解乐视困局和辞任乐视网董事长之谜》等文章,采访内容包括公司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不足,公司变卖核心资产远远不够还债等言论。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1、关于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计提:

(1)请说明你公司对2017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安排等。

(2)请逐项列示截至2017年底,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按账龄列示应收账款构成,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关联方应收账款占总应收账款的比重,截止目前的回款情况、逾期回款金额;并结合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说明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请持续督导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逐项列示截至2017年底,公司长期资产明细、期末账面余额、已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等,并说明减值计提的充分性。请持续督导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结合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情况、后续各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计划及安排,核实公司是否可能触发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并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2、请补充说明2017年度公司的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包括财务费用、CDN费用、版权摊销费用等,报告期末版权余额、摊销方法及年限、每年摊销金额等;并结合前述各项费用支出,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并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3、请逐项列示截至2017年底,公司融资借款、经营性往来等各类负债情况,包括负债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负担、融资用途等,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到期债务。请结合公司的资金状况和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的偿债计划、资金来源及筹措安排,是否存在偿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作充分的风险提示。

4、请以图表等方式,清晰列示上市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核实说明上市公司所持股权的质押担保情况,包括质权人、担保金额、实际融资金额等,以及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5、请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逐条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情形。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3月30日 

6.鸿海第四季度净利润25亿美元 同比增长4%

凤凰网科技讯 据彭博社北京时间3月30日报道,在苹果公司iPhone X旗舰机旺盛需求的推动下,富士康母公司鸿海精密的第四季度净利润超出预期。

根据鸿海此前公布的利润计算,截至12月的第四季度,鸿海净利润为新台币717亿元(约合2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的新台币688亿元增长4%,超出了新台币580亿元的市场预期。鸿海第四季度营收为新台币1.73万亿元(约合594亿美元),创下史上新高。

鸿海旗下富士康是iPhone X独家代工商,并受益于它的旺盛需求,即便一开始市场担心它并未引起消费者的兴趣。鸿海的出色业绩表明,富士康已经解决了在iPhone X生产初期遇到的难题。一开始,富士康还面临零部件短缺的问题。上月,苹果CEO蒂姆·库克(Tim Cook)在电话会议中称,市场研究公司Canalys的数据显示,iPhone X是去年假日季最畅销的智能机。

鸿海半数以上营收来自苹果,但是鸿海董事长郭台铭寻求扩大代工以外的业务,尤其是在智能机市场日益萎缩的情况下。现在,他正推动子公司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上市,该公司专注于云服务和智能制造。富邦证券分析师亚瑟·廖(Arthur Liao)在3月13日的报告中预计,富士康工业互联网的市值可能会达到2690亿元人民币(约合430亿美元)。相比之下,鸿海的市值为560亿美元。

鸿海并未提供各业务的详细营收数据,也未发布业绩展望或举行投资者会议。在财报发布前,鸿海股价上涨1.6%,但是今年累计下跌了4%。(编译/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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