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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止华为!那些对三星发起专利诉讼的公司;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痛打落水狗?还是虎落平阳被犬欺?
“满脑门官司”的三星,可能对此也感到很困惑。
自2016年以来,三星与华为“你来我往”的互诉专利侵权案件累计高达数十起,仅国内受理的法院所在地就遍布深圳、北京、广州、福建泉州、陕西西安等多个城市,打的可谓“难解难分”。
而在三星与华为激战正酣之际,还有一些厂商也以专利侵权将三星诉至法院,不过,它们都不是手机厂商,这是什么情况?
三星被这件华为专利起诉,但起诉的主体不是华为却是它
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对“一种使移动终端省电的非连续解调实现方法”(专利号:021179727)发明专利构成侵权,三星被诉至深圳中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案专利最早由华为申请,但是,起诉三星侵权的却另有其人。
涉案专利“一种使移动终端省电的非连续解调实现方法”,最初由华为2002年5月27日提交申请,并于2007年10月3日获得授权。
2015年6月24日,华为将该专利转让给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 。那么,华为为什么会将专利转让给一家成立不满一年的公司呢?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要员工来自于华为、富士康等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业务的公司。
简单说,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典型的NPE机构。所谓NPE,是Non-Practicing Entity的缩写,中文名称为“非专利实施实体”或“非生产专利实体”。简单说,NPE是指代那些拥有专利但不从事专利产品生产的机构。
2017年3月3日,针对该专利,三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0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
这意味着在这件以华为专利为武器但非华为公司起诉的专利纠纷中,三星败诉的风险很大。
三星被意大利公司的专利起诉,起诉者是一家美国公司
2017年6月,因涉嫌专利侵权,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将三星诉至南京中院。
涉案专利为“改进的GSM蜂窝终端”(专利号:998030201)的发明专利,最初由乔治·利维罗蒂和但丁·托涅蒂,于1999年2月15日共同提出申请,并于2008 年10月22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提供了一种GSM蜂窝终端,其特征在于包含天线装置、控制装置、信号处理装置,其中SIM卡可以和信号处理装置关联,以连接到对应的服务网,所述GSM蜂窝终端适合于同时作为几个SIM卡的主机,并在它们之间切换。
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审查授权期间,两位申请人于2006年6月9日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S.I.SV.EL.意大利电子发展协会股份公司”。
2016年6月8日,“S.I.SV.EL.意大利电子发展协会股份公司”又将涉案专利转让给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而后者是注册登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家美国公司。
显然,与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类似,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很可能也是一家NPE机构。
2017年6月19日,三星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这意味着在这场与NPE机构的专利诉讼中,三星可能并不会败诉。
国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前景可期,NPE机争相抢滩登陆?
2016年11月,无线未来科技公司(Wireless Future Technologies Inc)将索尼移动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索尼移动赔偿800万元并停止销售构成侵权的两款Xperia Z5手机。
该案虽然索赔金额不大,但与整个智能手机行业密切相关。因为该案件可能是国外NPE机构试水国内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探路石”。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国外企业开始逐渐把专利诉讼的主战场选择在中国。
比如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诉索尼移动案件,其根源在于双方的母公司,加拿大Wi-LAN公司与索尼就专利许可未能达成协议所致,基于中国市场对索尼移动旗下销售的实际影响,原告选择在中国发起诉讼,再比如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诉三星案。
此外,在国内挑起诉讼大战的主体NPE机构越来越多。
比如,无线未来科技公司和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都是来自美国的NPE机构,再比如,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则是国内本土的NPE机构。
显然,中国正在超越美国,成为创新技术、前沿科技专利纠纷的“主战场”,而这也给国内企业敲响了警钟。
如果没有自主创新,没有核心或关键技术,未来仅靠“抄袭”、“模仿”或“山寨”的发展之路是一条“死胡同”,即使是“阶段性盈利”,也可能因为卷入专利纠纷而导致多年收益“如数奉还”或“回吐”。
当然,对三星来说,很不幸的是,它可能成了各方争相试水的“磨刀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2.IPO遭遇阻击战:以专利侵权的名义;
今年以来,多家拟上市公司遭遇精心策划的“突袭”,它们无一例外是以“专利侵权”的名义发起,或维权,或为钱,或为打击竞争对手,或为IPO路上的你追我赶,背后的真正原因不一而足。
“临门一脚”遭阻击
2015年挂牌新三板,2016年发布招股说明书,2017年成功过会...... 拟上市公司A的资本市场之路本来顺风顺水,孰料在冲刺IPO的关键时刻,A公司突遭竞争对手B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高歌猛进的IPO之路顿时悬念陡升。
“我们就是为了阻击A公司IPO。 ”B公司董事长王刚(化名)并不避讳自己的初衷,其目的之前也几近达成:A公司在今年年中曾主动向证监会提交了首发上市中止审查的申请。 而在近日上会时,A公司所涉专利侵权事项再次受到发审委委员的重点关注。
而B公司以专利侵权的名义对A公司发起的IPO阻击战并非个案。
“拟上市公司的IPO之路向来不平坦,而在遭遇的众多黑天鹅事件中,专利侵权诉讼绝对是最黑的那一只。 特别是对于很多技术型公司而言,专利归属会直接关系到公司盈利的持续性。 如果专利侵权诉讼处理不好,小则影响IPO进程,大则阻断IPO之路。 ”北京某大型投行IPO项目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双方博弈白热化
拟上市公司为何会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唐僧肉”?
“拿A公司来说,这么多年来我们一直未起诉,原因是认为它规模不大,即使赢了官司也无法获得满意的赔偿。 ”王刚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其实,很多针对拟上市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图财”仅是一小部分原因,更多则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
据了解,2015年之前,A公司和B公司虽然是同行业竞争对手,但总部与市场分居南北,多年来相安无事。 直到A公司2015年挂牌新三板,B公司才发现A公司多年来“闷声发财”的事实——规模做得已经比自己还要大。
如果竞争对手先于自己IPO,则会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 王刚也说得很直白,“对手赚点小钱,我可以容忍;如果它不断扩大,收购上下游企业,我是不能容忍的。 ”
市场人士表示,如果两家公司博弈激烈,一方一旦IPO,拿到募集资金后会有更多资本来提升实力、扩大规模。 上市之后可能还有其他的并购动作,对另一方的相关产业板块带来竞争压力。
有投行人士直言,在同行业两家公司争相上市过程中,以专利侵权为名发起的IPO阻击战极易上演。
“防守反击”组合拳
“拟上市公司在IPO的道路上遭遇竞争对手等利益相关方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已经常态化,我们遇到不止一起。 法律层面的应对手段总结起来包括两个方面:做好防守,积极应诉;主动反击,比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诉专利无效。 ”上述投行项目负责人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在应对B公司的阻击战时,A公司就采取了上述第二条策略,针对B的诉讼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提起了6次无效申请。 “他们找了一个‘稻草人’,说是我的朋友,在我的公司工作过,说专利权是他的。 ”王刚说,“最好的反击就是最好的防守。 ”反击策略应用得当,有时会相当奏效。
此外,有一类“专利流氓”则让很多拟上市公司甚感头痛。 “所谓的‘专利流氓’就是通过布局批量专利,在拟上市公司上会前发起突然袭击,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北京元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丛森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这就要求拟上市公司提前对专利事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防患于未然。 (记者 任明杰)
中国证券报
3.papi酱注册商标遭拒后起诉被驳回:与其他商标近似
由于其发布的原创短视频诙谐幽默,“papi酱”在2015年开始迅速走红。经“papi酱”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注册申请。泰洋川禾徐州公司随后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诉讼的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网红”“papi酱”(真名姜逸磊)授权,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在多个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papi酱”系列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其他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注册申请。泰洋川禾徐州公司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徐州公司诉讼的请求。
“papi酱”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导演系,因为她发布的原创短视频诙谐幽默,2015年开始迅速走红。“papi酱”系列商标由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经“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在该系列案件中,该公司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录制、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电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诉称,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