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是产业界在过往数十年的经验下,就产品技术设定共通标准的规格,此举有利生产者,也有利消费者,如读者记忆犹新, 伴随童年时代的Beta与VHS影带规格之争,就使得市面上必须存在两种录放机与影带规格,对于厂商、消费者都不利。 因此近年来才有了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存在趋势,并以「公平、合理、不歧视」(FRAND)授权原则,「个别」由专利权人(即SEP权利人)向拟生产、 制造或使用的厂商谈判授权标的(至于消费者则是专利耗尽的问题,此不赘述)。
然而,自中国大陆、韩国及我国针对高通公司的裁罚,似乎引起SEP是否会弱化的讨论。 实则,争点往往在于高通的授权行为是否符合其对标准制订组织(SSO)的FRAND授权承诺,以及如何厘清FRAND原则的操作性定义去思考。
事实上,何谓FRAND,过去2、3年间在美国法院实务见解也只提出一些初步的原则,例如开始讨论应以「最小可销售单位」(smallest salable unit)计算专利授权费用以提出针对整机计价的一种反思, 或如何适时提出反向邀约(counter offer)等。 而最新的发展,则是以曾参与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专利授权政策制订的Bertram Huber今年9月17日的撰文可资参考。 他反对ETSI前任主席Karl Heinz Rosenbrock认为SEP应授权给任何寻求授权厂商的观点。 反之,Bertram Huber从文意解释的观点,探讨ETSI授权政策文件的规定。 他认为SEP的FRAND授权原则应不及于SEP专利权人与芯片(chipsets)或其他生产终端产品(end-devices)过程中的组件制造商之间的授权议定, ETSI的智财授权政策并不强迫SEP专利权人在不考虑寻求授权者在产品供应链中的地位下,必须一律在相同条件下授权实施该等标准必要专利。 Bertram Huber认为,自1994年以来ETSI实行的智财政策,其相关用语显现FRAND授权原则主要用于权利人与设备(equipment)制造商间,而非组件(components)制造商间的初衷。 易言之,从ETSI智财政策的文意解释与起草人真意的角度,Bertram Huber认为FRAND原则只适用于终端产品制造商,但不及于制造终端产品所需相关组件制造商,因此这些组件制造商应无从主张谈判条件的一致性。
当然,笔者乐见因各国反托拉斯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标准制订组织开始检讨,更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文件规定(例如IEEE也在前两年有过相关规范的调整)。 未来,透过组织设定标准而以SEP进行FRAND授权的产业技术运用趋势应不至于消失,反而是在行政与司法实务的需要下,如何更清楚给予FRAND原则一个明确的操作性定义,应该是更为可能的发展方向。
(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