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公告中称,贾跃亭于2015分多次与乐视网签订借款合同,总计承诺向乐视网借款57亿元,但迄今实际借款额为0元。
贾跃芳于2014年12月、2015年2月承诺借款1.78亿元、15亿元,实际借款余额为11万元。
2017年9月21日,乐视网董事会向其发送了《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芳女士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至今未收到回函或新的借款。
以下为乐视网公告全文: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贾跃亭先生、贾跃芳女士发送函件的公告
2017年9月12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注函件(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59号),要求公司就贾跃亭先生关于承诺将减持所得资金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事项履行情况问题进行说明,公司已于2017年9月20日回函,并于9月20日和21日分别向贾跃亭先生和贾跃芳女士发送了《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和《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芳女士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截止本函件发出日,公司未收到双方回函或新的借款。为进一步督促贾跃亭先生和贾跃芳女士继续履行原借款承诺,公司董事会于今日再次发函提醒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再次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
“2015年5月25日,公司收到你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承诺:为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拟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2015年5月29日-2015年11月28日),部分减持自己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将其所得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5年7月27日,你就上述减持所得资金借予上市公司事项,追加承诺如下:1、已经减持所得资金将全部借予上市公司使用,上市公司进行还款后,还款所得资金贾跃亭先生将自收到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用于增持乐视网股份。2、贾跃亭先生届时增持同样数量股份时,若增持均价低于减持均价,则减持所得款项与增持总金额的差额将无偿赠予上市公司。在减持之日至增持之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所减持股票的价格与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交易均价=交易总金额/交易总股数)
2015年6月,公司与你签署了第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不少于25亿元,该笔借款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借款期限为不低于十年(12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015年11月,公司与你签署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不少于32亿元,该笔借款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借款期限为不低于十年(120个月),免收利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截止本函件发出日,你对公司实际借款余额为0元。为督促你继续履行借款承诺,2017年9月20日,公司董事会给你发送了《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亭先生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至今公司未收到回函或新的借款。
为进一步督促你方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公司董事会再次提醒并要求你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将原减持资金继续借予上市公司使用。
请在收到本函件两周内进行回函,并确定是否继续履行上述借款承诺,如继续履行,请明确继续履行承诺的方式和时间。如两周内未回函,公司将视为你不再继续履行承诺处理。”
二、《关于再次提醒并要求贾跃芳女士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
“2014年底,公司收到你发来的承诺函,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集中转让的方式处置自己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将所得全部借给公司作为营运资金使用。该笔借款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 个月,免收利息。
2014年12月,公司与你签署了第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低于1.78 亿元,借款期限5年,免收利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2015年2月,公司与你签署了第二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不少于15亿元,借款期限5年,免收利息,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截止本函件发出日,你对公司实际借款余额为11.0095万元。为督促你方继续履行借款承诺,2017年9月21日,公司董事会给你发送了《关于提醒并要求贾跃芳女士继续履行借款承诺的函》,至今公司未收到回函或新的借款。
为进一步督促你方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公司董事会再次提醒并要求你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将原减持资金继续借予上市公司使用。
请在收到本函件两周内进行回函,并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如继续履行,请明确继续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如两周内未回函,公司将视为你不再继续履行承诺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