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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996工作制”违法 是企业一厢情愿的做法

[摘要]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企业不得强制安排员工加班,非要加班也需征得员工的同意,并严格控制在一定时间内。

专业律师:“996工作制”违法 是企业一厢情愿的做法0

文 / 孟博 就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目前支持“996工作制”的理由大都在单方面强调行业、企业的特殊性,而没有考虑职工的意愿和权益。将行业内所谓约定俗成的“惯例”上升到制度层面,由潜规则上升到显规则,其实是用人单位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正名”。

有关工时制度,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早有明确规定,我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可见,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企业不得强制安排员工加班,非要加班也需征得员工的同意,并严格控制在一定时间内。由此可见,“996工作制”严重违法。

固然,任何行业、企业都有自身的特点,但这不绝是企业违法的理由,不可能为其违法行为提供正当性依据。根据行业、企业的自身特点,企业可以实行灵活的工时制,如果企业面临特殊时期需要员工加班,那么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去做,企业管理要依法而为,这是大前提,也是底线,任何试图将违法的行业潜规则“制度化”的做法,法律都不允许。

对于加班费,《劳动法》亦有明确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执行“996工作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否则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面临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维权时,可与单位协商;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还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涉及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争议中,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考勤记录中清楚记载其加班记录,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则若用人单位仅口头否认而不提供考勤记录,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加班无效,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存在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是否已支付加班费以及支付了多少加班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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