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Store中上传侵权作品 李承鹏等原告获赔103.5万元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对苹果公司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8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苹果公司全部败诉,被判赔偿作家李承鹏等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5万元。
这8起案件中,有7起是由中国作家维权联盟发起的诉讼,原告方共涉及8位作家,分别为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孔祥照、郝群、韩瑷莲、李花、王洋。另外1起案件的原告方是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李承鹏等原告在起诉时指出,苹果公司未经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涉案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中,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8起案件的原告索赔共计1378万余元。
开庭时,苹果公司辩称,AppStore并非由苹果经营,而是由其关联公司即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的艾通思公司(ITunesS.A.R.L)经营和管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由其实施,苹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大量证据,可以确认苹果公司为AppStore的经营者,部分相关证据仅证明艾通思公司参与了“AppStore”运营中的部分工作。
苹果公司对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苹果公司赔偿各原告8000元到60.5万元不等,总计10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