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在审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新华社发
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网络违法活动大量发生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草案重点针对我国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以适应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李飞说,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给信息安全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违法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为此,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作出多项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举报权
李飞说,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规范发送商业电子信息行为
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出现大量垃圾电子信息问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维护其合法权益。李飞说,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据此,草案在这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李飞在说明中指出,为了解决公民在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查处难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实行网络身份管理,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为此,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赋予有关部门监管网络活动权力
此外,李飞表示,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草案还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并对违反本决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新华时评
依法保护信息不能“网开一面”
QQ四通诈骗人民币38万元、网络盗窃资金账户4.7万余元人民币、网络贩枪遍及全国29个省份、网络雇凶杀人、网络盗窃机动车……公安部近日公布的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再次引发人们对网络信息安全的忧虑。
不可否认,网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海量信息在这里汇集,交流渠道在这里交错,鼠标一点了然天下事,键盘一敲发出诉求声。农民通过网络了解土豆供求信息,市民通过网络购买保暖御寒商品,企业通过网络掌握市场商机,政府通过网络知晓社情民意,世界通过网络认识中国,中国通过网络了解世界。
然而,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网络也有它的优点和缺陷。由于网络信息传播渠道视频八达,交流平台开放宽松,大量个人信息容易从这里泄露,甚至谣言诽谤会于此泛起。人们在享受网络给自己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感受到网络谣言、网络信息被滥用等问题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5.38亿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的“网民大国”,任由网络信息被滥用的损害不能低估。在依法治国日益深入的今天,网络信息应用不能“网开一面”。公民个人信息被人通过网络泄露,遭受威胁的也许不仅是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类似“世界末日”这样无中生有的谣言一经网络传播,引起的恐慌或将覆盖广大民众。要使这些潜伏在网络中的危害甚至“杀机”得到遏制清除,给民众营造一个健康安全舒心的网络环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不能缺位。
网络信息保护不是“清网”,不是“不让人说话”的管束,而是在顺应网络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完善立法,使网络信息传播有法可依、文明有序,让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