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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索赔案黄光裕胜诉

被称为“内幕诉讼第一案”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在昨日 (12月20日)上午最终宣判,两位股民约650万元金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原告方承担6万多元的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原告两名股民的投资损失与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的内幕交易之间因果关系不成立,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被视作A股市场最大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也被视作国内内幕交易民事索赔的标杆。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宣判后,各种民事赔偿诉讼也接踵而至。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最初索赔金额仅有象征性的155元,至2011年7月,李某再次对黄光裕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却提出89万元的索赔额。与此同时,股民吴某向黄光裕索赔647万元。今年11月22日开庭时,索赔金额降至600多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光裕、杜鹃在中关村科技控股公司拟收购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内幕消息公布前,确实有内幕交易行为,应该赔偿其他投资者由此所导致的损失。但李某主张的交易佣金、印花税费用,系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费用,并非黄光裕内幕交易行为所致的损失。

此外,李某还主张了其从2008年5月7日至10月20日期间的股票买卖损失。法院认为,该期间已经不是黄光裕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时间。李某所主张的“由于黄光裕、杜鹃的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终止了对鹏润地产公司的资金注入,导致了公司重组失败从而导致股票下跌,产生损失”,其性质属于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股价变化,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所致损失的民事责任范围。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次诉讼案审理长达两年,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原告的投资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由谁来举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导致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败诉的真正原因,在于中小股民举证困难。虽然中小股民可以证实自己的损失,但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内幕交易责任人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中,举证责任仍旧由中小股民来承担,取证难恰恰是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最大障碍之一。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在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中,股民败诉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迟迟未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 “亮灯”指引,股民无奈在黑暗中摸索前行,维权之路艰险漫长。

臧小丽指出,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几乎没有股民胜诉的案例,民事赔偿未启动也导致了内幕交易的犯罪成本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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