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的修订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4]24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下达修订任务,具体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七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暂行办法》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写细则》的要求,按本规范的章、节、条、款顺序,编写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考。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 7 号,邮政编码: 110031) ,供今后修订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