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受雇于人在银行门上安装读卡器,在ATM机上安装针孔式摄像头,然后将有关资料交其老板,让老板获取他人信用卡磁道信息资料及密码,然后伪造信用卡骗得30余万元人民币肆意挥霍。日前,浙江乐清法院一审宣判该名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段某今年40岁,江西省余干县人。2007年在广东打工期间认识了“广老板”。广老板让段某跟着他做事,答应每天可以给他100元。他也不知道广老板是做什么的,广老板会经常到他们外省打工人聚居的地方寻找“马仔”。
2008年6月26,广老板打电话给他说让他坐江西余干到柳市长途车到乐清柳市,说有事让他做。第二天晚上“广老板”带着段某和一个“老头”去银行。在车上,“广老板”教其如何装读码器和摄像头。在乐清金喜来登大酒店旁边的建设银行,“老头”在旁边挡着路人的视线,“广老板”在银行教其如何安装,当天晚上段某在金喜来登大酒店边的建设银行安装读码器和摄像头,“广老板”和“老头”在建设银行附近观察,他在红绿灯附近的斜对面看。MTD2002陆续有人到银行ATM机上取钱。
过了一段时间,段某就进去把读码器和摄像头拆回交给“广老板”。回去后,他被“广老板”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通,说是摄像头没有安装好,不能看清楚他卡密码。
第二天,他们又到那家银行安装读码器和摄像头。之后,又陆续有人进去取款。大约一个多小时后,开关电源模块他进去把读码器和摄像头拆回交给“广老板”。那天晚上,他发现“广老板”很高兴。“广老板”拿到读码器和摄像头上的资料后就去复制银行卡,利用复制银行卡盗取客户的钱或者到异地刷卡消费。后来“广老板”给他200元钱回江西。
大概一个星期后,“广老板”又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南昌。“广老板”带他到南昌百货大楼用复制卡消费刷卡,买了两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广老板”让段某继续跟他做,说干这个不犯法。并给他20000元钱和9张信用卡,“广老板”说卡里有钱,让他拿去用,密码就写在卡上。
经查,“广老板”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江西省南昌市等地实施取款、转账、刷卡消费等活动,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内303485.6元人民币。
乐清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等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行为可认定为从犯,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