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需保障,但民众隐私亦重要。如何让电子眼监控生存与隐私兼得?据消息,7月7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陕西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北京、重庆、辽宁等省市出台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后,又一省份就电子眼监控的使用进行政府规范。
电子眼监控现存之道——
从公共领域向某些特定领域扩张
不可否认,目前作为城市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电子眼对维护治安、监督犯罪起到了监控和震慑作用。便捷且全面的优势,也使电子眼监控范围从公共领域扩展到某些特定领域。就当下社会而言,从实体市场认证的监控主体及监控目的出发,电子眼监控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为了国家安全而设置的监控,此多为国家行为。比如特殊时期,国家以集中打击恐怖主义或集中防范大型传染病事件而临时性采用高密度监控措施。在此情况下,监控目的远远超出了传统安全服务范畴,更多表现为临时性举措。此时,国家利益及公众利益表现极为特殊和强烈,放在首位考虑是应当也是必须的。
2.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监控,即由各地政府部门负责,由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而进行。如随处可见的交通道路电子眼监控、繁华地段的电子眼监控等,在一定程度上,这类辨识度较高的监控已成为显示一个城市政务管理水平及治安防范水平的重要指标。但在一些特定领域也存在着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冲突问题,如北京市娱乐场所公共区域的摄像头将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措施,就引发了公众对于隐私权的质疑。
3.商业个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监控,即由商业、企业个体出于自身保护而采取的监控措施,如超市、银行、社区、工厂、校园、餐饮场所等。此类监控因安装电子眼的主体多样、监控领域不统一等问题,极易引发财产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如2002年广东省深圳市某表厂在其工厂的男厕所中安装摄像头,引起该厂18名工人对厂方的诉讼。而与此同时,超市、银行等企业因未加装电子眼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例又使得商业主体不得不将电子眼监控纳入到其经营范畴之中,从而使得如何规范使用电子眼成为各界关注的议题。
电子眼监控规范之路——
维护公共安全与保证个人隐私并举
“满城尽带电子眼”的现实生活中,公众在得到了精神安慰和保障的同时,个人隐私权是否必然受到侵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中的不少部分都会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发生一定的联系,但公民处理个人信息和私人空间应当是在无碍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的。当今各国社会管理和法律规范都试图寻求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平衡点,例如在《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与《美国隐私权法》中都明确要求对于摄像装置应安装有警示标志,使得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处于电子眼监视之下;在广泛使用监控设施的英国,探索建立了一系列规范摄像监控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许多西方国家已经或正在开展反偷拍立法及公共场所监控立法。
可以说,只要合理运用电子监控设施,是可以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保证个人隐私并举的,这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安装电子眼范围。出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安全需要的目的,在公共场合以尽可能减少侵犯个人隐私的电子眼位置和数量。在学校出入口、校园周边等通道可以安装电子眼,但应避免将电子眼指向教室以及其他活动空间;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卫生间、更衣室、衣帽间及卧室等私密空间,任何政府和企业个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安装电子眼监控。
2.明确电子眼监控群体。电子眼监控的是某一范围内的全部活动情况,不应针对某一个体,监控呈现的应是客观、全面、被动的记录状态,不应主动对个人行为进行跟踪拍摄。从这点可以划分居民社区内对楼宇出入口安装电子眼与楼内的半公共空间安装电子眼的区别,亦可以划分医院在公共收费处安装电子眼和在具体科室及病房外安装电子眼的区别,故此可以作为一项界定电子眼监控内容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评判标准。
3.树立电子眼监控警示。在安装设置了电子眼的位置应当树立明确标识,此举意向公众专递一个信息,即你已进入公共场所,你的行为举止受到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将以电子监控方式对你的行为予以记录。此警示作用与电子眼监控设置初衷同一目的,不仅起到震慑作用,而且将公权力行为予以明示,公众对此享有了知情权。
4.限制电子眼监控用途。设置监控目的与监控使用结果应当保持一致:公共交通道路电子眼应当用于交通管理使用;商场超市电子眼监控应当用于辨别交易规范;医院、校园等场所电子眼监控应当用于保障通行安全,严禁将监控录像用于私途,内容应当保密。即便出现争议,亦应当由具备调查资质的法院持相关手续查询、翻阅,任何群体及个人不得私自查阅并翻录与己行为无关的监控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