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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2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 5

5.1 总则 ……………………………………………………………………………………………………… 5

5.2 基本性能试验 …………………………………………………………………………………………… 6

5.3 绝缘电阻试验 …………………………………………………………………………………………… 8

5.4 泄漏电流试验 …………………………………………………………………………………………… 9

5.5 电气强度试验 …………………………………………………………………………………………… 9

5.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 9

5.7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 10

5.8 电源瞬变试验  ………………………………………………………………………………………… 10

5.9 电压暂降、短路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 10

5.10 低温(运行)试验 …………………………………………………………………………………… 11

5.11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 11

5.12 碰撞试验 ……………………………………………………………………………………………… 11

6 检验规则  ………………………………………………………………………………………………… 12

7 标志 …………………………………………………………………………………………………………12

8 包装、贮存、运输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电磁性能要求 ……………………………………………………………………  13  

前    言

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制定。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手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

本标准本着完善、实用的原则,根据公司产品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系列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等内容。

本标准作为生产、检验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本标准由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标准化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2010年3月首次发布。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定义、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FEPS-YJ/YJS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2003   标准电压

GB 3873    通信设备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4706.1—199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335-1:1991)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38   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c IEC61000-4-2:1995)

GB 17626.5—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c IEC61000-4-5:199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应急设备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2  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应急电源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3  电源效率

额定负载情况下,电池已充满电荷时的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之比。

3.4  应急转换时间

由市电供电切换到电池供电或电池供电切换到市电供电所需要的时间。

3.5  备用时间

从交流输入电源中断切换到电池供电时起,在额定输出负载情况下,应急电源保持向负载连续供电的时间。

3.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按预设逻辑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系统。通常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模块、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

4一般要求

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

4.1.1  总则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要符合GB 16806,应首先满足本章相关要求,然后按第5 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 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1  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

操作项目

1

查询信息

M

M

M

M

2

消除声信号

O

M

M

M

3

复位

P

M

M

M

4

手动操作

P

M

M

M

5

进入自检、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状态

P

M

M

M

6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M

7

开、关电源

P

M

M

M

8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M

M

9

延时功能设置

P

P

M

M

10

报警区域编程

P

P

M

M

11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P

P

P

M

注1:P—禁止;O—可选择; 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Ⅱ、Ⅲ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Ⅲ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Ⅲ级和Ⅳ级操作功能状态。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有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满足以下各有关条的要求。

4.1.3.2  指示灯

4.1.3.2.1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设备动作反馈、启动和延时等;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

4.1.3.2.2  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3.2.3  在5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 m 处清晰可见。

4.1.3.2.4  采有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不应小于0.25 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1 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不应小于0.2 Hz。

4.1.3.2.5  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3.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4.1.3.3.1  在5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 m 处可读。

4.1.3.3.2  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公有一个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 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4.1.3.4  音响器件

4.1.3.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 m 处的声压级(A 计较)应大于65 dB,小于115 dB。

4.1.3.4.2  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1.3.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 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 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3.6  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保护接地。

4.1.3.7  备用电源及蓄电池

4.1.3.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1.3.7.2  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24 h 内充压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 h 后应能充满。

4.1.3.7.3  蓄电池应能保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应满足附录A 的要求。

4.1.3.8  开关和按键(钮)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4.1.3.9  导线与线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 ℃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3.10  元件温升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4.1.4  使用说明书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的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4.5.1  通用要求

4.5.1.1  系列型谱

4.5.1.1.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额定输出功率                      单位为kVA

额定输出功率

单相交流输出(220V)

三相交流输出(380V)

0.5~5

3~100

4.5.1.2  型号编制方法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下图所示。

FEPS-YJS-☌-kVA

产品的输出功率(kVA)

                                                企业代码:YJ-单相应急电源;

YIS-三相应急电源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2  供电功能

4.2.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4.2.2  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4.3  显示功能

4.3.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充电状态;

e) 电池组电压。

4.4  保护功能

4.4.1  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50%时,应能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4.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4.3  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4.4  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求。

4.5  控制功能

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

4.6  转换功能

4.6.1  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6.2  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6.3  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4.7  充电功能

当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4h,EPS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时间的80%;当蓄电池放电中止后,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8  放电功能

4.8.1  EPS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时间不应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8.2  EPS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4.8.3  EPS应有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EPS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4.9  故障报警功能

在下述情况下,EPS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位后,EPS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a)     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

b)     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

c)     输出回路的保护动作;

d)     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

其中c)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

4.10  主电工作极限条件

EPS在主电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保持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11  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

4.11.1  处于应急状态的EPS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

4.11.2  处于应急状态的EPS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频率不应超出额定输出频率的95%~105%(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11.3  处于应急状态的EPS输出应为正弦波形。

注:负载变化条件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且不应使EPS的应急输出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150%。

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总则

5.1.1  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 kPa.

5.1.2  试验的正常监视状态

如试验方法中要求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应将试样与制造商提供的负载和/或控制和指示设备连接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在有关条文中没有特殊要求时,应保证其工作电压为额定工作电压,并在试验期间保持工作电压稳定。

5.1.3  容差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 16838 要求。

5.1.4  试样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1台,试验前予以编号。

5.1.5  试验前检查

5.1.5.1  试样在试验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符合下述要求:

a)  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部位无松动。

5.1.5.2  在试验前应按本标准4 一般要求中的有关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并符合相应要求。

5.1.6  试验程序

   表 3

序号

章条

试验项目

试样编号

1

5.2.1

供电功能试验

1

2

5.2.2

显示功能试验

1

3

5.2.3

保护功能试验

1

4

5.2.4

控制功能试验

1

5

5.2.5

转换试验

1

6

5.2.6

充、放电试验

1

7

5.2.7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1

8

5.2.8

输出性能试验

1

9

5.3

绝缘电阻试验

1

10

5.4

泄漏电流试验

1

11

5.5

电气强度试验

1

12

5.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1

13

5.7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1

14

5.8

电源瞬变试验

1

15

5.9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1

16

5.10

低温(运行)试验

1

17

5.11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1

18

5.12

碰撞试验

1

注: 其中序号12~18委托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5.2  基本性能试验

5.2.1  供电功能试验

5.2.1.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供电功能。

5.2.1.2  试验方法

5.2.1.2.1  按试样标称的额定输出容量为试样配接负载,接通主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5.2.1.2.2  断开试样主电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和负载工作情况。

5.2.1.2.3  对于能接收联动信号的试样,接通其主电源,设定其联动功能,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输入联动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是否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进行供电。

5.2.1.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2的要求。

5.2.2  显示功能试验

5.2.2.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显示功能。

5.2.2.2  试验方法

5.2.2.2.1  接通试样主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2.2.2.2  断开试样主电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显示情况。

5.2.2.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3要求。

5.2.3  保护功能试验

5.2.3.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

5.2.3.2  试验方法

5.2.3.2.1  接通试样主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断开试样主电源。

5.2.3.2.2  分别使试样某一输出回路输出电流持续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和150%,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该输出回路的输出和其他输出回路的输出;降低输出电流至标称额定电流,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该输出回路的输出和其他输出回路的输出。

5.2.3.2.3  若试样为交流三相输出,使其输出的人一相发生故障,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该相输出和其他两相输出;解除故障,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该相输出和其他两相输出。

5.2.3.2.4  若试样为交流三相输出且能配接单相负载,按制造商的要求检查其他三相抗不平衡性能。

5.2.3.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4的要求。

5.2.4  控制功能试验

5.2.4.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

5.2.4.2  试验方法

5.2.4.2.1  接通试样主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试样若具有手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

5.2.4.2.2  断开主电源,使试样处于备用电源工作状态,手动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

5.2.4.2.3  接通试样主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试样若具有自动控制功能,输入控制信号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

5.2.4.2.4  断开主电源,使试样处于备用电源工作状态,试样若具有自动控制功能,输入控制信号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

5.2.4.2.5  试样若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使试样处于自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电源输出的启动和停止,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输入控制信号启动电源输出,手动控制电源输出的停止和再启动,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

5.2.4.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5要求。

5.2.5  转换试验

5.2.5.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转换功能。

5.2.5.2  试验方法

5.2.5.2.1  接通试样主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5.2.5.2.2  断开试样主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记录转换时间,检查试样的输出。

5.2.5.2.3  接通试样主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检查试样的输出。

5.2.5.2.4  降低试样主电电压,观察试样状态,记录转换电压;升高试样主电电压,观察试样状态,记录转换电压。

5.2.5.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6的要求。

5.2.6  充、放电试验

5.2.6.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充电、放电功能。

5.2.6.2  试验方法

5.2.6.2.1  在满负载条件下,使试样放电至终止状态,接通主电源开始充电并记时;24h后断开主电源开始放电,记时并测量试样电池电压,记录试样应急工作时间,放电终止后测量静态泄放电流;接通主电源再次充电并记时;48h后断开主电源开始放电,记时并测量试样电池电压,记录试样应急工作时间,放电终止后测量静态泄放电流。

5.2.6.2.2  启动强制应急启动装置,在满负载条件下,使试样放电,观察试样状态,记时并测量试样电池电压,记录试样应急工作时间。

5.2.6.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7、4.8的要求。

5.2.7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2.7.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故障报警功能。

5.2.7.2  试验方法

5.2.7.2.1  分别按4.9的a) ~d)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及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5.2.7.2.2  使试样一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5.2.7.2.3  手动复位试样,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间;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检查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5.2.7.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9的要求。

5.2.8  输出性能试验

5.2.8.1  目的

检查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5.2.8.2  试验方法

5.2.8.2.1  接通试样主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在主电工作极限条件下调节试样的主电电压,观察记录试样状态,并测量试样输出。

5.2.8.2.2  断开试样主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样若为交流输出,观察其输出波形。调节试样负载使其在制造商提供的最大极限变换条件下变化,测量试样的输出性能。

5.2.8.2.3  调节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主电电压,测量其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5.2.8.3  要求

试样应能满足4.10、4.11的要求。

5.3  绝缘电阻试验

5.3.1  目的

检验组成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绝缘性能。

5.3.2 试验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分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持续60s±5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5.3.3  要求

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试样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0MΩ。

5.3.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试验电压:500V±50V;

测量范围:0 MΩ~500MΩ;

最小分度:0.1 MΩ;

记时:60s±5s。

5.4  泄漏电流试验

5.4.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抗泄露电流的能力。

5.4.2  试验方法

将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调节主电供电电压为试样额定电压的1.06倍,测量并记录其总泄漏电流值。

5.4.3  要求

试样在1.06倍额定电压工作时,泄漏电流应不超过0.5mA。

5.4.4  试验设备

符合GB 4706.1-1998附录G测量泄漏电流的电路。

5.5  电气强度试验

5.5.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气强度。

5.5.2  试验方法

试验前,将试样的接地保护元件拆除。通过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的升压速率,对试样的电源线与机壳间施加50Hz,1250V(有效值)的试验电压。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试验后,以100V/s~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降至低于额定电压值后,方可断电。接通试样电源,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5.3  要求

试样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生击穿现象,试验后,试样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5.4  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条件的试验装置:

a) 试验电压:电压0~125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b) 升、降压速率:100V/s~500V/s;

c) 计时:60s±5s。

5.6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5.6.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对带静电人员、物体接触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5.6.2  试验方法

5.6.2.1  将试样按GB/T 17626.2—1998中7.1.1条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5.6.2.2  按GB/T 17626.2—1998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  所示条件下的干扰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表 4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条件

放电电压/KV

空气放电(外壳为绝缘体) 8

接触放电(外壳为导体)  6

放电极性

正、负

放电间隔/s

≥1

每点放电次数

10

5.6.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能满足GB/T 17626.2—1998的要求。

5.7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5.7.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对附近闪电或供电系统的电源切换及低电压网络、包括大容性负载切换等产生的电压瞬变(电浪涌)干扰的适应性。

5.7.2 试验方法

5.7.2.1  将试样按GB/T 17626.5—1999中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5.7.2.2  按GB/T 17626.5—1999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所示条件下的干扰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试验后,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表 5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条件

浪涌(冲击)电压/KV

AC电源线

线—线  1×(1±0.1)

线—地  2×(1±0.1)

其他连接线

线—地  1×(1±0.1)

极性

正、负

试验次数

5

5.7.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17626.5—1999的要求。

5.8  电源瞬变试验

5.8.1  目的

检验消防联设备应急电源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5.8.2  试验方法

5.8.2.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8.2.2  开启试验装置,是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8.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9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绕度试验

5.9.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如主配电网络上,由于负载切换和保护元件的动作等)情况下的抗干扰能力。

5.9.2  试验方法

5.9.2.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主电压下滑和中断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9.2.2  使主电压下滑至40﹪,持续20ms,重复进行十次;再将使主电压下滑至0V,持续10ms,重复进行十次。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9.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能满足GB 16838的要求。

5.10  低温(运行)试验

5.10.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5.10.2  试验方法

5.10.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

5.10.2.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2℃温度下保持30±5min,然后,以大于1℃/min的速率降温至0℃±3℃。

5.10.2.3  在0℃±3℃温度下,观察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保持16h后,立即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0.2.4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以不大于1℃/min的速率升温至20℃±2℃,并保持30±5min。

5.10.2.5  起初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0.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10.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要求。

5.11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5.11.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相对湿度高(无凝露)的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5.11.2  试验方法

5.11.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1.2.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连续保持4d后,立即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1.2.3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1.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11.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相关规定。

5.12  碰撞试验

5.12.1  目的

检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表面部件在经受碰撞时的可靠性。

5.12.2 试验方法

5.12.2.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2.2.2  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如指示灯、显示器等)施加3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3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进行基本性能试验。

5.12.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基本性能应与试验前的基本性能保持一致。

5.12.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消防设备应急电源5.1.6条要求进行检查,并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基本性能试验;

b) 绝缘电阻试验;

c) 泄漏电流试验或电气强度试验。

质检部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型号;

c)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     产地;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本标准标准号。

7.2  质量检验标志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8  包装、贮存、运输

8.1  包装的技术要求应按GB/T3873-1983中第2章有关规定执行。

8.2  包装箱应有如下标识: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b)  出厂编号及箱号(或合同号);

c)  箱体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cm;

d)  毛重:单位kg;

e)  生产日期:年、月。

8.3  包装箱外应印刷“小心轻放”,“防雨”,“防震”,“防倒置”等运输标志。

8.4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记录单、合格证、附件等相关技术文件。

8.5  产品贮存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为20%-80%,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物品及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震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

8.6  长期贮存时应隔三个月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充放电。

8.7  应适合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的运输。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电磁性能要求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用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密封可充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要求及检验方法。   

 

A.2  试验样品及试验程序

A.2.1  试验样品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每种规格电池10 支作为试验样品,并由检测人员随机编号(1﹟~10﹟)。

A.2.2  试验程序

A.1   试验程序

项目编号

试验项目

试样编号

A.3.1

电池外观及结构试验

1﹟~10﹟

A.3.2

电压一致性试验

1﹟~6﹟

A.3.3

电池容量试验

1﹟~3﹟

A.3.4

容量保存性能试验

7﹟

A.3.5

循环充放电性能试验

8﹟~10﹟

A.3.6

过放电性能试验

4﹟

A.3.7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3﹟、5﹟

A.3.8

密闭反应效率试验

6﹟

A.3.9

防爆性能试验

1﹟

A.3.10

防沫性能试验

2﹟

A.3.11

耐冲击性能试验

3﹟

A.3  试验

A.3.1  电池外观及结构试验

A.3.1.1  目的

根据电池外观、内部结构,考察电池是否满足用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长期浮充电的特殊要求。

A.3.1.2  试验方法

A.3.1.2.1  用游标卡尺检测电池外形尺寸、端子外形尺寸是否符合制造商提供的标称尺寸。

A.3.1.2.2  用电压表测量电池两极极性是否与极性标志一致。

A.3.1.2.3  检查电池的外观。

A.3.1.3要求

a)  电池外形尺寸、端子外形尺寸是应符合制造商提供的标称尺寸;

b)  电池两极极性应与极性标志一致且正负极端子便于用螺栓连接;

c)  电池外观应规整,不应有裂纹、变型及爬碱、漏液等现象。

A.3.2  电压一致性试验

A.3.2.1  目的

检查电池组完全充电后电池电压的一致性。

A.3.2.2  试验方法

将编号为1﹟~ 6﹟的电池串联成电池组,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然后开路并保持24 h。测量每节电池的开路电压。

A.3.2.3  要求

电池开路电压的最大与最小电压差值不应大于表A2 的规定的。

A.2  开路电压

标称电压/V

开路电压的最大与最小电压差值/V

2

0.03

6

0.04

12

0.06

A.3.3  电池容量试验

A.3.3.1  目的

检查电池在常温条件下的容量与标称容量是否一致,检查在低温条件下电池的容量变化。

A.3.3.2  试验方法

将编号为1﹟~ 3﹟的电池,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将1﹟~ 2﹟电池在25℃士3℃环境下静置12 h,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8 V,测量放电时间。将3﹟电池在—10℃士3℃的环境下静置12 h,然后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8 V,测量放电时间。

A.3.3.3要求

常温条件下电池的放电时间应不小于90 min。低温条件下电池的放电时间应不小于50min。

A.3.4  容量保存性能试验

A.3.4.1  目的

检测电池容量的保存性能。

A.3.4.2  试验方法

将7﹟电池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以,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8 V,测量放电时间,计算电池容量并用Ca 表示。然后再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将电池65℃士3℃的环境下静置11 d,然后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8 V,测量放电时间,计算电池容量并用Cr 表示。

A.3.4.3  要求

Cr 与Ca 的比值应不小于0.6。

A.3.5  循环充放电性能试验

A.3.5.1  目的

检测电池在循环充放电条件下的容量保存性能。

A.3.5.2  试验方法

取8﹟~ 10﹟电池串联为电池组,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在大气环境下静置 12 h,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1.8 V,测量放电时间,计算电池容量并用C1 表示。以0.1C20A恒流充电48 h,在大气环境下静置12 h,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1.8V 测量放电时间,计算电池容量并用C2 表示,依次类推循环10 次。

A.3.5.3  要求

其中C1~ C10 中的最小值不得低于标称容量的90%。

A.3.6  过放电性能试验

A.3.6.1  目的

检查电池在过放电条件下容量的变化范围。

A.3.6.2  试验方法

将4﹟电池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8 V,测量放电时间,计算电池容量并用Ca 表示。继续以0.02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 V。将电池正负级用1 Ω 、200 W 的电阻连接并保持24 h,然后以开路状态保持7 d。再以0.1C20A恒流充电48 h,以0.5C20A恒流放电至电池终止电压为1.8 V,测量放电时间,计算电池容量并用Cr 表示。

A.3.6.3  要求

容量保存性能Cr 与Ca 的比值不应小于0.9。

A.3.7  最大放电电流试验

A.3.7.1  目的

检验电池承受大电流放电的性能。

A.3.7.2  试验方法

将编号为3﹟、5﹟电池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将8﹟电池在25℃士3℃的环境下静置12 h,将5﹟电池在—10℃士3℃的环境下静置12 h,分别以5C20A的恒流持续放电30 s。检查电池及极柱外观,测量电池电压。

A.3.7.3  要求

a) 电池外观应无显著变形,极柱无熔断痕迹;

b) 常温条件下的电池放电后电压不应小于1.83 V,低温条件下的电池放电后电压不应小于1.67 V。

A.3.8  密闭反应效率试验

A.3.8.1  目的

检验电池的密闭反应效率。

A.3.8.2  试验方法

A.3.8.2.1  将6﹟电池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然后以0.01C20A 的恒流充电96 h,安装排放气体收集装置,以0.005C20A 的恒流充电24 h,然后保持电池充电并收集1 h 的排放气体。

A.3.8.2.2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气体排放量,其中V 代表气体排放量,单位mL/A·h;P 代表当前的大气压,单位kPa;Po 代表标准大气压,单位kPa;t 代表当前温度,单位℃;v 代表收集的气体量,单位mL ;Q 代表收集气体期间的充电量,单位A·h。

V= P P ×⎡⎣ t+ ⎤⎦×υ Q

A.3.8.2.3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密闭效率。

η =(1−V / 684)×100%

A.3.8.3  要求

密闭反应效率η 值不应小于95%。

A.3.9  防爆性能试验

A.3.9.1  目的

检验电池的防爆性能。

A.3.9.2  试验方法

将编号为1﹟电池依据制造商规定的充电条件对电池充电48 h。在以0.05C20A的恒流充电1 h,保持充电状态。在电池排气孔上方2 mm处放置一个1 A的保险丝,用24 V 直流电源熔断保险丝,重复两次。期间观察电池外观是否有破裂,端子是否有酸化痕迹。

A.3.9.3  要求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责任编辑:徐静